谁在垄断中国?

厍依鑫厍依鑫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首先明确一点,在中国不存在垄断行为,因为中国的法律是许可“有限垄断”的。 什么是垄断呢?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叫做垄断;而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交易的条件,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可能导致的垄断的结果,而非必然产生垄断的行为。

判断是否有垄断行为发生的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而要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认定相关市场。因为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有在认定了市场之后才能进一步认定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所以,本题的重点应当是认定相关市场。

有关相关市场的认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相关商品的界定;二是相关地区的界定;三是相关时间的界定。这三个方面存在瑕疵都可能会造成对被告不利的证明效果,进而使原告的请求得到支持。

一、相关商品的界定。一般来说,对于相关商品的认定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要考虑该商品与本案争议标的是否具有相关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这种相关性的强度如何(即相关性程度)。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的条件才可以认定相关的商品。 以本案为例,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了垄断行为,其相关商品为盐酸、硫酸等化工产品。被告则认为上述材料属于矿产品,应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中间产物。双方分歧较大。

事实上,原告主张相关商品的范围确实过于宽泛,如果单纯从本案证据来看,似乎难以认定原告的主张。但本院注意到,原告在起诉时所依据的证据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串通涨价指令》以及各被告之间的对账明细,以此证明各个被告共同制定了价格政策并实际实施了垄断行为;而本案被诉违法行为发生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全力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经济的政策措施;结合疫情期间居民生活必须品上涨的情况,可以推定原告所受损失是因为疫情期间物价整体上浮所致。

综上,本院认为,疫情这一特殊事件使得原本不属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之间产生关联,从而扩大了原告的损失范围;被告作为生产经营同一系列产品的经营者,本应共同努力确保相关产品充足供给,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但被告却通过协商方式统一了销售价格提高了销售利润,该行为虽然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但其主观恶性明显,客观上又减少了相关产品的供给,增加了相关消费者的支出,因此应当认定为垄断行为。

二、相关地区的认定。通常来说,有地域范围的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之诉和垄断之诉。前者以确认原告是否存在本地市场为由,后者则以认定是否存在当地市场为主要目标。 对于这两类案件的地区范围如何确定,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

我们认为,所谓地区范围,就是指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地点。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般会在产地、品牌等方面加以选择,只有在无法取得产地或品牌产品时,才会选择当地产品。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地区范围,其实指的就是产地范围内。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消费者处于危机状态,如地震、海啸、洪水等,可能造成产地中断的情况下,为了尽快买到商品,消费者会在较短时间内购买到目的地为当地的商品,此时,该地区范围就应当将目的地界定为当地。

三、有关时间节点的认定。

发表评论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